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恒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恒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月9日租金28381.94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3元,由原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245元(已预交6939元,余款83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恒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