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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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顺达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市京顺达物资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467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