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621民初9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31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8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8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雇请原告到平葛屯种植甘蔗,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甘蔗种植款11,8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9月8日前全部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辩称,被告对其拖欠原告欠款11,88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支付利息给原告有异议,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承包镇政府的“三高”任务,原告确实是帮被告种植甘蔗,被告当时出具《欠条》给原告,因镇政府未支付被告费用,所以被告没有钱支付给原告。

查明事实:被告雇请原告种植甘蔗,2019年6月2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种植甘蔗费11,8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兹***因甘蔗种植99亩,每亩120元欠***11,880元,经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9月8日前。若逾期不还,按银行利息赔偿。”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摁手印。庭审中,被告承认其拖欠原告甘蔗种植费11,880元。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雇用原告种植甘蔗,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被告双方已经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被告应按《欠条》载明的期限和数额及时、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甘蔗种植费11,88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对其拖欠原告甘蔗种植费11,880元的事实亦无异议。被告辩称因镇政府未将被告所承包的“三高”任务的款项支付给被告,导致被告无法支付原告费用。首先,原告已经完成种植甘蔗的任务量,双方也已经就该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被告应该按照结算的内容支付原告相应款项;其次,镇政府是否与被告结算及被告是否从镇政府拿到款项均系被告与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种植甘蔗费11,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诉请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了逾期利息,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因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且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取消。综上,被告应自2019年9月9日起,以欠款本金11,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判决主文: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8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11,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世耿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容弟威

书记员 黄慧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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