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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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里支行借款本金159997745.75元,利息19466666.67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月15日的罚息为172797608.74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59997745.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里支行律师费30万元; 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里支行有权对X京房他证朝字第XXXX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1亿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对X京房他证朝字第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XXXX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亿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明达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