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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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确认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公司与被告北京时态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态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公司押金34425元、房屋租金4188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态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公司装修损失791983元、不可移动设备损失367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9元、鉴定费18200元,由原告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公司2753负担(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时态方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7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