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思县大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上思县大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款项20649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的利息以2064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为36135.75元,之后的利息以206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13日起计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上思县大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被告***负担2469元,由原告上思县大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普通程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48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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