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41077号

原告: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群。

被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路艳。

原告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本案按照原告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裘晖

审判员乔迪

审判员胡晓霞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品琛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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