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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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41077号 原告: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群。 被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路艳。 原告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微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本案按照原告东方华尚(北京)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裘晖 审判员乔迪 审判员胡晓霞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品琛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