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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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八项、第十至十六项、第十九至二十一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护理费5185.85元; 三、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十七项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费28659.12元; 四、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第十八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费12282.48元; 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6元,由***负担600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67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828元,由***负担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