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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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先锋兴盛百货有限公司 北京先锋时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先锋兴盛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租金33167.95元; 二、北京先锋兴盛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截至2018年1月16日的违约金18126.35元,并向***支付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3167.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北京先锋兴盛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