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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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云南广播电视台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0元,合理开支5100元,以上合计951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云南广播电视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云南广播电视台负担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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