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张元中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给原告***、***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557,788元、丧葬费38,781.5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650,56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106,882.76元,在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163,106.02元,共计负责赔偿269,988.7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380,580.72元。被告***于事发后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50,000元,由原告***、***负责返还给被告***。以上应兑付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负担39元,由被告***负担2,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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