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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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携程旅行网(网址www.ctrip.com)旅游栏目首页顶部持续登载致歉声明72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支出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230元,由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