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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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信丰县*有限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2105.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的款账号:14×××47,户名:信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丰县支行)。

诉讼费2690元,减半收1345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信丰县*有限公司承担1216元,原告***承担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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