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26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 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6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并于2020年9月21日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房产是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不用处理,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8300元,目前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量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王德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冀 书记员袁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