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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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锦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400380.79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合计1700380.79元;2019年1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7025%计算随本付清。 二、白银市平川锦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白银市平川锦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4元,减半收取10052元,由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锦昱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