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珲春市森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24执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森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人民政府之间的确认违法及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吉24行初51号行政判决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吉行终450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森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珲春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珲春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并于2020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森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上述行政赔偿决定书。即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24行初51号行政判决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行终450号行政判决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