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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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格尔木黄河仁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尔木黄河仁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格尔木市奥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格尔木黄河仁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6元(原告格尔木黄河仁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33元,由被告***、***、格尔木市奥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融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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