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59.43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18日,按照月利率9.425‰计算;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9年2月14日,按照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以40059.5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22日,按照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以40059.4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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