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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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怀集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怀集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2000元给***; 三、变更怀集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款4212.61元; 四、变更怀集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款16850.43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6.58元(***已预交),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5.94元,由***负担36.13元,由***负担144.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应由给付义务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核算支付,法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