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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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枣庄市市中区湖西景苑B19号楼1单元1702室房屋权属登记备案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631626元为基数,计算时间自2017年9月10日至被告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元,由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