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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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正佳实业有限公司 宜春市汇景实业有限公司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宜春市正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宜春市正佳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6月份之前的租金19712元及2020年6月份之后(含6月份)至合同解除当月止的租金(2020年6月份之后的房租按每月6776元收取)。 三、被告***返还给原告宜春市正佳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962.2元。 四、限原告宜春市正佳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3日内一次性退回给被告***履约押金20000元。 上述二、三、四项折抵,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宜春市正佳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份之前的租金10674.2元及2020年6月份之后(含6月份)至合同解除当月止的租金。 五、驳回原告宜春市正佳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9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