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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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荆门市福缘民族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98元减半收取6399元,由原告荆门市福缘民族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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