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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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龚兰花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信用卡透支款744973.45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7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为616600.53元,2019年8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的赣D×××××号奔驰汽车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54元,由被告***、龚兰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起 人民陪审员 刘仁蓉 人民陪审员 区俊红 二0二0年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