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海安鑫华特种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货款353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822.5元,由被告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