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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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40944.9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4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鉴定费1520元”; 二、变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93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