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
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向吉林市合鑫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市人民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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