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5487.50元; 被告***赔偿原告***的伤残鉴定费2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