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正天物流有限公司 萍乡市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200元,合计5200元; 二、由被告株洲正天物流有限公司和被告萍乡市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75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株洲正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