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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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江西新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91660.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59647元;由被告江西新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9185.65元,抵扣已支付的130575.18元及应承担的本案受理费4646.60元,原告***应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返还被告江西新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6742.93元(130575.18元-29185.65元-4646.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80928.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6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91.40元,由被告江西新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6.6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上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上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号:1213184000000065840002,开户行:上栗县农商银行新群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