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桂林人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桂林市味香馆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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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桂林米粉大王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丰源酒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市桂林人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桂林米粉大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味香馆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额度以350000元为限。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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