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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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市桂林人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桂林米粉大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味香馆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额度以350000元为限。 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