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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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赵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8月5日尚欠利息、罚息18625元,自2020年8月6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其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2%×(1+50%)的标准计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原告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赵小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