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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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老厂金烁选煤有限公司 云南大为包装有限公司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 曲靖鸿安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910574.60元、利息592462.75元,罚息36955.15元,合计l8539992.50元,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即年利率7.4646%计算; 二、由被告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开支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即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富源县老厂金烁选煤有限公司40%股权(股权出质登记编号为(富源)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401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即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大为包装有限公司32%股权(股权出质登记编号为(曲)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7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由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由被告曲靖鸿安工贸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2000000元范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曲靖鸿安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曲靖市德和实业有限公司、曲靖鸿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