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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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恒基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曲靖市旗荣商贸有限公司 曲靖市福临焦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靖市恒基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0元,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利息1424596.79元,本息合计16424596.79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曲靖市旗荣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曲靖市旗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曲靖市恒基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曲靖市福临焦化厂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48元,由被告曲靖市恒基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曲靖市旗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