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新阳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荣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新阳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荣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76548.02元及逾期利息(以2176548.0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2元,减半收取121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06元,由被告大连新阳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津荣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