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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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曲靖世纪天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沾益县靖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借款利息l59131.25元(按年利率7.0725%自2014年12月19日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逾期利息2418795元(按年利率10.60875%自2015年1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l0.60875%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沾益县靖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开支的律师代理费l44000元; 三、如被告沾益县靖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就被告沾益县靖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曲靖市商铺(见《法人按揭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曲靖世纪天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完成涉案抵押房产产权登记前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39元,由被告沾益县靖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世纪天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