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博白县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博白县森旺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修复费合计111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0918.62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赔偿给原告的赔偿款中应扣除21129.04元并返还给被告***; 四、被告***在未投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10000元给原告; 五、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9909.58元给原告; 六、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990.96元给原告,在其垫付款中扣除;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15元,被告***负担362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348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52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