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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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遵化市薪熠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因李雪婷死亡产生的医疗费2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宝俊、***、***因李雪婷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死亡赔偿金86000元,合计1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因李雪婷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836380元,丧葬费37938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4055元,合计1053373元的40%即421349.2元。 三、***、遵化市薪熠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元,由***、遵化市薪熠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