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 博白县银竹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被上诉人***(利息的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上诉人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玉林师范学院负担107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元(上诉人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玉林师范学院已预交),由上诉人玉林市教育学院劳动服务公司、玉林师范学院负担107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