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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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126591.98元给上诉人***; 二、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2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7元(***已预交3999元,宏泰公司已预交4818元),合计16999元,由上诉人***负担12308元,上诉人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691元。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