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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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60399.5元、利息11817.2元(计算至2015年7月6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全部还清债务为止)、律师费10000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位于徐州市九里区临黄村六组房产(徐房权证九里区字第××号)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2.5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