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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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73570.42元及相应利息(自垫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57520元自2015年3月27日起计算;28760元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2876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58530.42元自2015年6月9日起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徐州凯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7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5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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