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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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拖欠本金及未到期本金430450.27元及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的利息和罚息为4369.77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5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2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徐州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32×××0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