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512.67元、利息12304.08元、滞纳金8318.18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全额偿付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