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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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借款本金299862.72元及利息7916.48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城区支行律师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567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