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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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龙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苏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铜山县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苏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给付的37.5万元)。 二、被告***、***、铜山县鑫源纸业有限公司、徐州龙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150元,由原告负担3320元、被告负担1783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