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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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381669.31元,给付利息43564.73元及自2014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381669.3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7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300元,由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