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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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峰米业有限公司 徐州苏嫂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徐州市铭凯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1751400.66元、利息21616.34元,并按年利率13.5%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徐州苏嫂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铭凯包装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8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