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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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80005393786464)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人民币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