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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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6786.02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