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26786.02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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