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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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桃江县火山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桃江县人民医院 桃江县谷山广电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48640.42元(其中向原告***支付134107.33元,向被告桃江县火山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4533.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桃江县火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